1.關于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決定了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范圍,對全國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排放標準中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進行統計分析,總結農村生活污水來源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①農村居民生活污水: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②農村公用設施污水:學校、農村機關、醫療機構等;③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污水:旅館、飯店、農家樂等;④農業生產污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畜禽養殖廢水;⑤工業廢水。
圖1 各地農村污水收集范圍統計
3.對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會影響后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收集范圍的確定,為落實《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原則上應對農村生活污水采取應收盡收。由于農村地區污水無法實行有效的排放許可管理,如經營性場所污水及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和散養畜禽養殖廢水等高濃度廢水無法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范圍,則不可避免繼續亂排亂放,無法達到人居環境整治效果。
4.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及指標要求根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要求,對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其間接排放限值不寬于GB 8978規定的相應間接排放限值,但對于可生化性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污水,可執行協商限值。
5.家庭農副食品加工及散養畜禽養殖廢水屬于可生化性較好污水,加之農村污水排放標準適用于日處理量500m3以下范圍,總體水量較小,農村生活污水應全部納入收集治理,但考慮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要求,應對不滿足設施進水要求的污廢水增加預處理要求,如餐飲廢水要求隔油處理、醫療機構廢水要求消毒、家庭家副產品加工及畜禽養殖廢水要求經厭氧處理后再行接入。
6.控制指標
統計各地排放標準控制指標,共涉及不同指標13項,主要可以分成如下6類:①有機污染物:BOD5、COD、動植物油;②營養型污染物:氨氮、總磷、總氮;③無機污染物:SS、全鹽量、氯化物;④洗滌用品使用產生污染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⑤生物指標:糞大腸菌群、蛔蟲卵數;⑥其他指標:pH。
各項指標在各地排放標準中的控制要求情況統計見圖2。
圖2 各地控制指標統計
7.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及指標要求共性指標
31個地區均設置了pH、COD、SS的控制要求;除新疆外,30個地區對氨氮和總磷提出了控制要求;設置動植物油、總氮控制要求的地區約占九成,此七項指標為各地主要控制指標。
從指標設置的統計情況易發現,各地指標均共同提出了對有機污染物和營養型物質的控制要求,對于農村生活污水來說,有機污染物產生量較大,并較廣泛地存在于環境中,是重要的代表性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過多則會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對生態環境危害較大,此兩類污染物為農村地區主要代表性污染物,是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
8.特色指標
山東、江蘇、浙江等七個地區設置了糞大腸菌群的控制要求;江蘇、上海、寧夏、青海四地設置了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控制要求。
糞大腸菌群數一般作為重要的生物性指標進行控制,若對該項指標進行限定,處理工藝最后須設消毒設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否設置消毒單元在業界一直存在較多討論。
各地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相繼推出,填補了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環境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有效地提升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各地農村生活污水的定義略有差異,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要求,宜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作擴大解釋,對農村生活實際存在的污水來源,原則上應采用應收盡收,對影響處理設施的污水增加預處理要求。
各地排放標準指標選擇反映了農村生活污水的代表性污染物,從指標限值看,各地排放標準都采用了分區分級、寬嚴相濟的原則,總體上東部發達地區指標控制偏嚴,西部欠發達地區較松,這與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地區的水環境容量相匹配。
農村生活污水設施的監測各地標準未做特別規定,執行城鎮污水設施的監測標準對于農村地區來說,存在現實困難,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
農村生活污水剩余污泥處理處置應以縣域為單位統籌考慮,統一處理或考慮將污泥與農村生活垃圾合并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及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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