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 GB8978 的相關規定。
2 國標《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和本標準表 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3.2 醫療機構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 污泥sludge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4 廢氣 waste gas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4 技術內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 20 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 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4.1.3 縣級以下或 20 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 GB3838I、II 類水域和 III 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 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4.1.5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 0.5mg/L。
廢氣排放要求
4.2.1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表 3 要求。
4.2.2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4.3 污泥控制與處置
4.3.1 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4.3.2 污泥清淘前應進行監測,達到表 4 要求。4.3 污泥控制與處置。
4.3.1 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4.3.2 污泥清淘前應進行監測,達到表 4 要求。
5.1 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
5.2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
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
5.3 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 24-36h。清掏周期為 180-360d。
5.4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5.4.1 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5.4.2 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并對廢液進行處理。
5.4.3 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
5.4.4 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5.4.5 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5.5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
5.6 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排放標準時,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執行預處理標準時宜采用一級處理或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5.7 消毒劑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選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鈉、液氯、紫外線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劑時按表 1、表 2 要求設計。
5.7.1 采用紫外線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 10 mg/L,照射劑量 30-40mJ/cm2,照射接觸時間應大于 10s 或由試驗確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 20 mg/L,臭氧用量應大于 10mg/L,接觸時間應大于 12min 或由試驗確定。
6 取樣與監測
6.1 污水取樣與監測
6.1.1 應按規定設置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并設置排放口標志。
6.1.2 表 1 第 16-22 項,表 2 第 15-21 項在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總Α、總Β在衰變池出口取樣監測。其它污染物的采樣點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6.1.2 醫療機構污水外排口處應設污水計量裝置,并宜設污水比例采樣器和在線監測設備。
6.1.3監測頻率
6.1.3.1 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
6.1.3.2 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賀氏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腸道病毒按 6.1.3.3 規定進行監測。結核病醫療機構根據需要監測結核桿菌。
6.1.3.3 收治了傳染病病人的醫院應加強對腸道致病菌和腸道病毒的監測。同時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種腸道致病菌或腸道病毒的甲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5 人、或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10人、或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 20 人時,應及時監測該種傳染病病原體。
6.1.3.4 理化指標監測頻率:pH每日監測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監測 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 1 次。
6.1.3.5采樣頻率:每 4 小時采樣 1 次,一日至少采樣 3 次,測定結果以日均值計。
6.1.4 監督性監測按 HJ/T91 執行。
6.1.5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5 和附錄。
6.1.6 污染物單位排放負荷計算見附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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